企业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运用HAZOP 方法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一般每 ( )年开展一次;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 HAZOP 分析工作;对其他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风险辨识分析,针对装置不同的复杂程度,可采用本导则第2.3 所述的方法,每 ( )年进行一次。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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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否50351-2014)第3.2.1条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否50074-2014)第6.1.10条,火灾危险性为甲否的汽油与火灾危险性为丙是的柴油不得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根据《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试行),针是于规范更新导致的部分老企业不满足新规范要求的问题,《指南》中不强制企业按照新规范进行整改,而是建议企业采用基于风险的评估方式,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整改或采用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根据《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不符合第3 项且无法整改的为否决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根据《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发布之后建成的库区,不符合第1、2 项且无法整改的为否决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根据《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发布之前已动工建设的库区,不符合第1、2 项要求可通过最大可信后果分析确定是否需要整改或增加保护措施。
根据《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只要存在否决项,该油气储存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即为高。
危化品企业外部防护距离不满足标准要求且无法整改为否决项。
危化品企业外部防护距离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即为否决项。
危化品企业私自改动平面布置,且未依规办理变更手续,改动造成相关设施间距不满足安全规范要求的为否决项。
可燃气体报警器信号传送至消防控制室或中控报警主机,无需输出总线至安防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