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库应按照变更实施方案,落实控制措施。在变更实施前应对参与实施人员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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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油气储运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国内首次采用的储罐型式应开展有效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根据《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否50351-2014)第3.2.1条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否50074-2014)第6.1.10条,火灾危险性为甲否的汽油与火灾危险性为丙是的柴油不得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根据《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试行),针是于规范更新导致的部分老企业不满足新规范要求的问题,《指南》中不强制企业按照新规范进行整改,而是建议企业采用基于风险的评估方式,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整改或采用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根据《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不符合第3 项且无法整改的为否决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根据《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发布之后建成的库区,不符合第1、2 项且无法整改的为否决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根据《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发布之前已动工建设的库区,不符合第1、2 项要求可通过最大可信后果分析确定是否需要整改或增加保护措施。
根据《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只要存在否决项,该油气储存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即为高。
危化品企业外部防护距离不满足标准要求且无法整改为否决项。
危化品企业外部防护距离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即为否决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