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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电子票号。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客货纸质票据保管期限为3年,其数据信息保管期限为5年。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客货营业单位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时,应当使用规定的客货票据和统一的客货运输业务信息系统计算核收运输费用。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客货票据账及相关单据、票据整理报告等汇总原始凭证及数据信息保管5年。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客货票据是铁路收取客货运输费用的结算单据和运输企业核算运输收入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篡改铁路电子票据数据信息。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客货票据分为以印刷或打印形式体现的铁路纸质票据,或以电子数据信息形式体现的铁路电子票据。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结账时出现多出款,应当在当日列账上缴,严禁保留账外现金。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结账时出现短少款由责任者赔偿或以运输收入进款或找零款顶数滚欠。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坏账损失是指因失职造成的无法收回的运输收入。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的部分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