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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未按规定对( )进行管控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1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 )配备消防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现场(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即从事相应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的( )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应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对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责任要求不到位且出现( )情况的,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履行运输车辆( )管理职责,严防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 )。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停工报告中,应当说明(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有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落实了领导带班和管理人员值班制度、是否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等。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牵头组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对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