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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措施是指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个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解除有害物质而采取的( )、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隐患是指未被事先识别,可导致事故的( )。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 )、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的内容:(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当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 )等内容。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未按规定对( )进行管控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1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 )配备消防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现场(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即从事相应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逾期未改的给予施工企业记2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