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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组长应代表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确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同样适用本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和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责任事故。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上级单位协调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