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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若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若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若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若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建设主管部门将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若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主管部门将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应急联系方式。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监督单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签批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