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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生产经营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对事故应急响应进行分级,明确分级响应的基本原则。响应分级可照搬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京建法〔2019〕18号)规定,资料核查中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期满未延期,属于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京建法〔2019〕18号)规定,资料核查中企业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制定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属于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京建法〔2019〕18号)第十二条规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抽查,将近一年,在京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执行,对于未按期完工的项目,应重新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和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奖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为原则,并应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