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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或工作岗位只要存在危险因素,施工单位就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开展及时、有序、有效救援工作的行动指南,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个层次,其中专项应急预案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对现场具体救援活动的指导性。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规定,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规定,专项应急预案与综合应急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相近时,可不编写专项应急预案, 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依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生产经营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对事故应急响应进行分级,明确分级响应的基本原则。响应分级可照搬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京建法〔2019〕18号)规定,资料核查中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期满未延期,属于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京建法〔2019〕18号)规定,资料核查中企业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制定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属于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京建法〔2019〕18号)第十二条规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抽查,将近一年,在京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