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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高校、科研院所工作,以个人专利、科技创新成果入股或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相关政策,经本人申报、组织认定,可不列入领导人员家属经商办企业的规范范围。
51.界定领导人员家属经商办企业行为中所指的“高级职务”一般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或公司章程明确的相对应职务。
50.国家电网公司党组直接管理的副职级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所在部门(机构)或所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
49.国家电网公司党组直接管理的正职级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国家电网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以及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
48.亲属在二级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内提拔担任四级副职及以上职务,二级领导人员应当事先向国家电网公司党组请示。
47.顾问、协理不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6.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各部门处室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书面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阅签后报国网组织部。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三、四级正副职级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45.国家电网公司党组管理的副职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书面报告由正职领导人员阅签后报国网组织部。
44.国家电网公司党组管理的正职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书面报告互签后报国网组织部。
43.对于应当及时报告的事项,领导干部要采用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情况紧急需临机处置的,可以先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报告,再以书面形式补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