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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二级领导人员退休后五年内,不得到与国家电网公司出资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是,可以到与公司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
60.二级领导人员退休后,兼任高校、系统外科研院所职务一般不超过三个。
59.二级领导人员退休后,经上级党组织研究同意,可以到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担任领导职务。
58.三、四级领导人员离职时签署离职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并对新用人单位履行主动告知义务(主动告知新用人单位公司相关要求、本人在原单位职级情况、本人作出的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等)。
57.三、四级领导人员任职时,国家电网公司各级单位可通过《岗位聘任协议书》等方式告知:离职后五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如实报告从业去向。
56.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55.领导人员可以在校友会、同学会等兼任职务。
54.领导人员一般不兼任高校、系统外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兼任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特聘教授等教学科研性质的职务以及专家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等学术性质委员会的委员(成员)。
53.“影子公司”“影子股东”主要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通过收受干股、隐名入股、以他人名义办公司或代持公司股份等方式获取利益,或离职、退休后获得期权收益,搞“靠企吃企”隐性腐败的行为。
52.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高校、科研院所工作,以个人专利、科技创新成果入股或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相关政策,经本人申报、组织认定,可不列入领导人员家属经商办企业的规范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