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88.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不管属不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都应立即接受。( )
187.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
186.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继续盘问时限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
185.涉案人员被移送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公安机关管理的监管场所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执行场所时,应当将其随身财物财物一并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场所。( )
184.对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被侵害人)退、赔款物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向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委托的人直接交付,并将退、赔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但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
183.扣押期限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2.在处置某故意伤害案件时,民警小孙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徒手制止。在制止的过程中,王某拿出腰刀砍向小孙,小孙便用拳头击打王某的头部致王某重伤,本案中,民警小孙不应击打王某头部。
181.公安民警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人携带的物品可能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立即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通知专业人员到场处置。
180.对车辆内的物品,办案部门应当仔细清点。对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与案件无关的,通知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委托的人领取。
179.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警种对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