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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62.人民警察佩带枪支时,遇到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或者其他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单选题
261.为确保安全,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一律不得使用枪支。
单选题
260.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后,应当立即结合当场盘问、检查的情况继续对其进行盘问,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
单选题
259.人民警察在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能力时,应当立即停止开枪射击、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带枪支状态。
单选题
258.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继续盘问人,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未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
单选题
257.佩枪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单选题
256.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应当责令所有被盘查人面对开阔场地,并在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
单选题
255.徒手制止的,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要害部位。
单选题
254.使用警戒带的情形消失时,可以立即停止使用和拆除。
单选题
253.建立健全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审批、登记制度,应本着明确责任、简化手续、动态监督、服务实战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