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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66.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单选题
265.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单选题
264.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
单选题
263.检查卡点应当根据任务需要配置警力,每个卡点一般不得少于五人,民警之间应当明确拦截、警戒和盘查等任务分工。
单选题
262.人民警察佩带枪支时,遇到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或者其他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单选题
261.为确保安全,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一律不得使用枪支。
单选题
260.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后,应当立即结合当场盘问、检查的情况继续对其进行盘问,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
单选题
259.人民警察在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能力时,应当立即停止开枪射击、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带枪支状态。
单选题
258.批准继续盘问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继续盘问人,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未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
单选题
257.佩枪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