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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4.公安机关作出取缔决定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被取缔者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
29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旅客列车上,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主动提出当场收缴罚款。
292.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91.甲于2019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罚款200元,并当场送达了决定书,2019年10月25日,甲仍未缴纳罚款,对此,公安机关对甲加处罚款30元。
290.对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289.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88.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应当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287.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对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案件,如被侵害人愿意调解处理的,可以适用调解处理。
286.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