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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直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或者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
343.当场处罚的,办案人民警察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采纳。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342.违法事实确凿,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341.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340.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339.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338.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337.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持有淫秽物品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3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33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