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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三个规定的情况记入单位廉政档案
495.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494.三个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正式工作人员和辅助人员。
493.办案人也可以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492.2015年8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491.对来自有关领导、熟人、亲友、同事、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以及咨询案件办理程序或正常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的,应如实记录报告。
490.领导干部不得授意、纵容、默许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489.政法干警在季度组织生活会上应报告个人执行“三个规定”情况,年度撰写执行“三个规定”个人情况说明,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488.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487.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必须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