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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02.司法人员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可以不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501.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500.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499.《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498.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不参照“中介组织”也不适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497.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三个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可以视情受理,
496.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三个规定的情况记入单位廉政档案
495.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494.三个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正式工作人员和辅助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