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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509.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听从领导的指示做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508.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507.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6.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不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但应该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505.《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于2015年3月15日印发,3月18日起施行。
504.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50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02.司法人员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可以不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501.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