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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4.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或购买办公用品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513.《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51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511.因公使用私车,作为补偿,可以将私车加油费、过路费、保养费、保险费、修理费等费用在单位公款报销。
510.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509.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听从领导的指示做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508.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507.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6.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不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但应该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