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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市住建委
、 区建管部门应定期将巡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结果等,
在本区域范围内及时进行公开通报, 同时对开具《暂停施工
指令书》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责任单位、责
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原则上,巡查通报不应少于每半年一
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市住建委在
工程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向区建管部门开具《巡
查处置建议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对开具《
暂停施工指令书》 的项目,应在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并经工
程监管机构确认后, 由市住建委或区建管部门开具复工通知
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巡查人员
应与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人员分开设置,项目
监督人员一般可以同时担任本级建设工程巡查人员。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监督机构
收到停工指令单的整改回复及复工申请后,无需组织现场复
查核实。只需监督机构同意复工申请的,应当开具复工通知
单。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竣工验收
分批实施的,监督机构在终止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后方可进行
工地的再一次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监督人员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 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标准化销项,在收到建设单位出具
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出具工程质
量监督报告。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市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建设工程质量
标准化的要求,开展相应月度抽查、信息确认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监督机构
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适当增
加抽查次数。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应当编制上海市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手册, 明确监督抽查要点,规范监督
文书制作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