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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 、 《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分别规定了民
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的种类,保证
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对于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取消质量安全
首次监督会议,在施工许可阶段,采取网上告知形式将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事项以及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综合竣工验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阶段技术检查之后,建设单位
会同企业、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形成技术检查报告。技术
检查报告应当反映技术检查情况以及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综合竣工验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风险级别为高风险和超高风险的
项目, 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设
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实施风险识别。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市住建委
、 区建管部门应定期将巡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结果等,
在本区域范围内及时进行公开通报, 同时对开具《暂停施工
指令书》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责任单位、责
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原则上,巡查通报不应少于每半年一
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市住建委在
工程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向区建管部门开具《巡
查处置建议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对开具《
暂停施工指令书》 的项目,应在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并经工
程监管机构确认后, 由市住建委或区建管部门开具复工通知
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巡查人员
应与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人员分开设置,项目
监督人员一般可以同时担任本级建设工程巡查人员。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监督机构
收到停工指令单的整改回复及复工申请后,无需组织现场复
查核实。只需监督机构同意复工申请的,应当开具复工通知
单。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竣工验收
分批实施的,监督机构在终止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后方可进行
工地的再一次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