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3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商业秘密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B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C
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D
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
**1. 分析选项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该选项完整且准确地表述了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和保密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因此,**选项 A 正确**。
**2. 分析选项 B:**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指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
自行开发研制是合法的竞争手段,通过自身努力独立研发获得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或经营信息,属于正当竞争,不构成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犯。法律鼓励创新,保护的是“不正当”的获取和使用行为,而非垄断某种信息本身。
因此,**选项 B 正确**。
**3. 分析选项 C:**
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提是获取产品的渠道合法,且未违反保密义务或法律规定。反向工程被视为一种合法的学习和竞争手段。
因此,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所以,**选项 C 错误**。
**4. 分析选项 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当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额。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这体现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互通性和参照性。
因此,**选项 D 正确**。
综上所述,正确的说法是 A、B、D。
**正确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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