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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对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又把不停工整改的工
地,各区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并暂扣其
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本市建筑
施工企业在本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
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
事故发生后15日内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
行复核。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发生一般
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
7天:发生较大事故的施
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0天;发生
重大事故的施工项
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5天。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事故报告
后情况发生变化,以及事故发生30日内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1小时
内,区管项目向工程
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监
督机构报告:市管项
日向市安质监总站报告。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关于事故上
报的具体要求,参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应立即到现场,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实施上报。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的若
干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
安全事故的,由事故
发生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网级
政府批准:需要相关
部门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
移交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
法》规定,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
自发生之日起7日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于当日续报。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的若
干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
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联
动中心、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
时,应当在30分钟内
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
法》规定,应当报告
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
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