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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的规定,负压原油稳定装置的负压系统应有防止空气进入系统的措施。( )
某天然气站场建有一套天然气处理装置,分离产生乙烷、液化天然气、石脑油等产品,配套公用工程系统包括2台空气压缩机,为压缩机和气动阀门等设备提供气源。依据《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的规定,输送甲、乙类液体的泵,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得与空气压缩机同室布置。( )
依据《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的规定,天然气凝液和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其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依据《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的规定,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油气,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2018年版)的规定,可燃气体排放系统中的分液罐或凝缩液罐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2018年版)的规定,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宜布置在管架下方。( )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2018年版)的规定,应在乙烯裂解炉及高度超过24m且长度超过50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的构架附近适当位置设置不小于15m×15m(含道路)的消防扑救场地。( )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2018年版)的规定,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含道路)。( )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2018年版)的规定,2座及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2018年版)的规定,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