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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施工现场应根据场内可燃物数量、燃烧特性、存放方式与位置,可能的火源类型和位置,风向、水源和电源等现场情况采取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仓库区域,危险品站台,及其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相互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或电塔高度的()倍。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工程或变电站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具有()断电保护装置。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下列场所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内不应采用明火、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在储存或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内使用的电热散热器及其连接器,应具备相应的防爆性能。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的隔墙。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甲、乙类生产场所的送风设备,可以与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非防爆送、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