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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和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责任事故。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上级单位协调解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