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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应急联系方式。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监督单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签批程序。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