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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规定,冻结法工程,不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规定,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规定,无法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立杆无法正常落地等异型脚手架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规定,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不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水下作业工程不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参加危大工程验收人员不包括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若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若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若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