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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三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无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规定,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减。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五条规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三条规定,“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