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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京建发〔2019〕329号规定,已取得土建类(C2)专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报考综合类(C3)考核。
《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京建发〔2019〕329号规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应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三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无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规定,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减。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五条规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