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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未督促运输企业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的,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对强行进出施工现场的违规运输车辆,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未采取制止措施或采取制止措施不力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施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配合不履行运输车辆进出管理职责,允许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不承担管理责任。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对强行进出施工现场的违规运输车辆,采取制止措施不力,未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的,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允许分包单位的违规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场区界内倒运建筑垃圾,但需要加强现场管理。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分包单位履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后2日内,将恢复施工前的自查情况报告给安全监督机构,将一份《自查表》原件报安全监督机构留存。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自查表》进行形式审查,对《自查表》内容完整且签字盖章齐全的予以留存。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连续暂停施工少于5天或连续放假少于3天的节假日(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调休)期间因故仍然需要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发现施工现场未填写《自查表》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签字盖章不齐全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形,但已经恢复施工或已经在假期施工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由施工单位牵头,按照要求组织恢复施工前自查或假期施工前自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处罚。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安全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报告的恢复施工前自查情况或假期施工前自查情况实施差别化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