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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未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保障机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六条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或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未督促运输企业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的,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对强行进出施工现场的违规运输车辆,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未采取制止措施或采取制止措施不力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施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配合不履行运输车辆进出管理职责,允许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不承担管理责任。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对强行进出施工现场的违规运输车辆,采取制止措施不力,未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的,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承担管理责任。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允许分包单位的违规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场区界内倒运建筑垃圾,但需要加强现场管理。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分包单位履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后2日内,将恢复施工前的自查情况报告给安全监督机构,将一份《自查表》原件报安全监督机构留存。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自查表》进行形式审查,对《自查表》内容完整且签字盖章齐全的予以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