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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安全生产是指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制度。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到罚款处理后逾期不缴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从业人员总数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特点以及原辅料危险性等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企业或项目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9〕7号)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2分。
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执法人员针对施工单位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未在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录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施工单位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项目负责人记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