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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 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 颁发决定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口头通知申请人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 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决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 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收回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证。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口头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根据适用的法律不同,生产许可证管理 适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我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现场核实中。如发现存在与承诺内容 不符的,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接建设工程。逾期拒不 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撤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 行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从事“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设定了 安全生产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涉及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 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 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