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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 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 颁发决定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口头通知申请人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 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决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 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收回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证。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口头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根据适用的法律不同,生产许可证管理 适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我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现场核实中。如发现存在与承诺内容 不符的,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接建设工程。逾期拒不 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撤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 行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从事“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设定了 安全生产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