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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关于事故上报的具体要求,参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实施上报。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干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 安全事故的, 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 政府批准; 需要相关部门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 移交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 法》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 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于当日续报。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干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联 动中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 时,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 法》规定,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 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 组织训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应急救援队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 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 援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 ,特别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在收到事 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后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 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