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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 业调查办法》 (试行) ,行业调查期间,对事故相关的设 计单位、总承包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暂停在沪承 接业务。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纳入诚信记录, 同时约谈责任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拒不停工整改的工 地,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并暂扣其 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 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 行复核。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发生一般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 7天;发生较大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0天;发生 重大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5天。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事故报告后情况发生变化, 以及事故发生30日内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1小时 内,区管项目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监 督机构报告;市管项目向市安质监总站报告。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关于事故上报的具体要求,参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实施上报。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干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 安全事故的, 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 政府批准; 需要相关部门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 移交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 法》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 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于当日续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