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 业调查办法》 (试行) ,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 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除取消事故项目评优资格外, 同时 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 业调查办法》 (试行) ,行业调查期间,对事故相关的设 计单位、总承包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暂停在沪承 接业务。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纳入诚信记录, 同时约谈责任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拒不停工整改的工 地,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并暂扣其 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 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 行复核。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发生一般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 7天;发生较大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0天;发生 重大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5天。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事故报告后情况发生变化, 以及事故发生30日内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1小时 内,区管项目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监 督机构报告;市管项目向市安质监总站报告。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规定》关于事故上报的具体要求,参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实施上报。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干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 安全事故的, 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 政府批准; 需要相关部门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 移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