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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速地段调车作业时, 遇有小于45km/h的限速 (线路允许速度除外) 地段时,车站值班员应立即将限速地段、限速时间、限速值通知调车领导人。
动车组调车作业必须在调车车列全部越过折返调车信号机后,方准办理下一钩调车进路, 严禁压岔调车。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发生变化时,车站值班员交接班时必须作为重点事项进行交接,并在交接班簿内进行记录。
正线、到发线及其相衔接的轨道电路区段,原则上不得出现轨道电路分路不良。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转、大修宿营车转移前, 由所属单位负责指派人员进行检查。
保留列车、 客车车底长时间停留 (原则上按在一处停留超过72小时掌握,) 后需转移前, 由调度所负责通知车辆段指派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布置车站。
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区段 (股道、道岔) 上,联锁设备不能保证接发列车、 调车作业安全时,有关行车作业,须按“无联锁线路”非正常作业方式办理。
尽头线距车挡10m内线路、 衔接安全线的道岔轨道电路区段不设置分路不良标识。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标识由电务部门在登记完毕后,车务部门立即设置,并与《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内记录 (规定不设置标识的区段除外) 核对一致。
电务部门发现分路残压超标时, 应及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内准确登记轨道区段名称 (其中道岔区段还应注明“定位、反位” ,下同)及其联锁条件。如仍能使用其联锁条件办理行车时, 须注明“不影响正常排列进路、开放信号” ,否则,还须登记停用信号设备技术条件的具体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