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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