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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 )负责并签字确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论证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 )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 )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 )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