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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 )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 )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 )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 )负责并签字确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论证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 )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 )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