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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要求,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中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包括: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 )措施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 )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 ),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 )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 )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 )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 )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