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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于每月( )登录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并应向专家提供能够判断工程安全状况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和现场照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建设单位( )负责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要求,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中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包括: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 )措施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 )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 ),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 )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 )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 )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