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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第八条规定,发包、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签约合同价总额,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的( )预付。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 )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规定,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其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规定,开挖深度( )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规定,施工现场( )台(或以上)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半径覆盖范围内有公共交叉区域的群塔作业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第二十九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应当自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之日起,每( )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跟踪,并在动态管理平台填写跟踪报告。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于每月( )登录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并应向专家提供能够判断工程安全状况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和现场照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建设单位( )负责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要求,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中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包括: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 )措施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