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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六条规定,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 )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 )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该情形认定为转包。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第八条规定,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达到(含整改后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之日起的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预付至( )。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第八条规定,发包、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签约合同价总额,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的( )预付。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 )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规定,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其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规定,开挖深度( )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规定,施工现场( )台(或以上)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半径覆盖范围内有公共交叉区域的群塔作业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第二十九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应当自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之日起,每( )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跟踪,并在动态管理平台填写跟踪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