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京建发〔2019〕329号规定,未参加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可申请报考机械(C1)、土建(C2)、综合类(C3)中的任意( )项考核。
《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京建发〔2019〕329号)规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京建发〔2019〕329号)自2019年9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 )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规定,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规定,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200人的,应当配备(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三条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三条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