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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连续暂停施工5天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暂停施工前( )日内,将停工报告及暂停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值班表报给负有监管责任的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连续放假( )天及以上的节假日(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调休)假期期间,因故仍然需要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假期施工前,由建设单位牵头履行五方责任主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自查。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假期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 )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工程项目部印章。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北京市于2015年2月13日开始,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 )报告制度。
《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京建发〔2019〕329号规定,未参加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可申请报考机械(C1)、土建(C2)、综合类(C3)中的任意( )项考核。
《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京建发〔2019〕329号)规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京建发〔2019〕329号)自2019年9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 )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规定,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四条规定,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200人的,应当配备(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三条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