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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 )检查,做好登记。登记应实事求是,对登记内容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相关要求,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 )工作方案。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停工报告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连续暂停施工5天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暂停施工前( )日内,将停工报告及暂停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值班表报给负有监管责任的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连续放假( )天及以上的节假日(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调休)假期期间,因故仍然需要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假期施工前,由建设单位牵头履行五方责任主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自查。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假期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 )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工程项目部印章。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北京市于2015年2月13日开始,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 )报告制度。
《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京建发〔2019〕329号规定,未参加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可申请报考机械(C1)、土建(C2)、综合类(C3)中的任意( )项考核。
《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京建发〔2019〕329号)规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京建发〔2019〕329号)自2019年9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 )管理。
